「高雄市議員黃捷表示,《禁止蒙面規例》只是第一例,未來難保不會有其他更荒誕、更侵犯人權的規例出現。」
奇怪!?議員發言是不用先看法條嗎?台灣集遊法從一開始就禁止蒙面欸,所以也是侵犯人權嗎?集遊法第 14 條「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、遊行時,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:六、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。」
你們綠營不是一天到晚說集遊法是惡法,怎麼到今天都還不廢除?要抗議也先去抗議民進黨啊!更何況人家援引的是港英時期的法條,你們該去抗議英國政府啊!怎麼就只會罵港府,碰到自己人和洋大人就「完全沒有畫面」了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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