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同樣涉及連續毀損蔣公與國父銅像的蔡丁貴,為何並未被檢方要求「加重其刑」?甚至最後僅以「拘役40天且得易科罰金」從輕發落。這樣還不夠,義正嚴辭的說「我們應該要有是非」、「不要為破壞者找理由」的台南市長賴清德居然還錦上添花,撤銷對蔡丁貴的民事賠償告訴。
台南市府所持的理由是,由於受損標的是市府財產,因此必須提起告訴,由於刑事部分已判處40天有期徒刑定讞,民事部分,市府考量刑事案件已判決有罪,且處以適當之刑,本件民事案件,既然是「附帶」請求的民事案件,就沒有一定要蔡丁貴等人賠償。
如果至今仍未修復國父銅像,都可對蔡丁貴撤告了,那八田銅像已經迅速修復了,又何須起訴李承龍等人,甚至還要加重其刑呢?這樣的是非標準到底在哪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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