感謝遠山兄提供的資訊,有關為何不通知李明哲家屬的部分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83條:「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,必須出示拘留證。拘留後,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,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,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。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,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。」
請注意這句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」,再回想看看李明哲所涉嫌的事項,就知道大陸確實是依法行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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